张雁群与邵军、徐丽红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保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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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保138号案件名称
张雁群与邵军、徐丽红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雁群;邵军;徐丽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5执保138号申请人张雁群与被申请人邵军、徐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吉2405民初9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网络查询被申请人邵军、徐丽红的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邵军、徐丽红名下的价值135.4万元的财产;三、查封申请人张雁群和担保人周宪君提供的担保物房屋一套(坐落于延吉市光华路5001032;建筑面积58.32平方米;延房权证字第×××号,商业用房)。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上述内容进行保全,(2021)吉2405民初9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吉2405民初9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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