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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张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8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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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4民初8020号
  • 案件名称

    赵某、张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赵某;张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4民初8020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93年9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98年8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张道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耀书 记 员 孔德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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