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张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8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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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4民初8020号案件名称
赵某、张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某;张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4民初8020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93年9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98年8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张道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耀书 记 员 孔德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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