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谢远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4执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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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4执187号案件名称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谢远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谢远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彬芳大道64号。法定代表人:林秀雄,该院院长。被执行人:谢远君,男,汉族,1964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兴宁市。本院在执行谢远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174元一案中,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谢远君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进行查询。查无被执行人谢远君的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登记信息,谢远君的银行账户已被兴宁市人民法院执行查封,谢远君登记有位于兴宁市平方米划拨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兴府国用(2008)第02-275号】,该土地被兴宁市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查无谢远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在谢远君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兴宁市调查,该栋203是被执行人谢远君亲戚的房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谢远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谢远君的银行存款78.8元,该款已上缴国库。鉴于被执行人谢远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即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程审判员 陈 勤审判员 梁凯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梓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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