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龙、杨浩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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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418号案件名称
朱小龙、杨浩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朱小龙;杨浩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418号原告:杨浩杰,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告:朱小龙,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原告杨浩杰与被告朱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浩杰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浩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浩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浩杰负担。 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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