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生、杨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94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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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947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继生、杨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继生;杨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9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继生,男,1973年生,汉族,住铁岭县。被执行人:杨永,男,汉族,1974年生,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2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永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83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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