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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生、杨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94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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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94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继生、杨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继生;杨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9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继生,男,1973年生,汉族,住铁岭县。被执行人:杨永,男,汉族,1974年生,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2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永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83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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