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红俊与任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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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初2106号案件名称
贾红俊与任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闻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贾红俊;任春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3民初2106号原告:贾红俊,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闻喜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杨发,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任春龙,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闻喜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俊与被告任春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红俊于2021年9月13日以被告任春龙于2021年9月12日已履行归还原告贾红俊的借款现金捌千元整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红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红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雅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红红书 记 员 乔蓓蓓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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