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沈剑昌等嵇荣祥、徐坤华、湖州浙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4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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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404号之一案件名称
德清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沈剑昌等嵇荣祥、徐坤华、湖州浙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德清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沈剑昌;嵇荣祥;徐坤华;湖州浙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清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0号4幢2-76(莫干山国家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620351293。 法定代表人施利平。 委托代理人:沈国敏、陈怀远,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沈剑昌,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被执行人:嵇荣祥,男,汉族,1960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被执行人:徐坤华,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被执行人:湖州浙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太平桥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669281783。 法定代表人嵇荣祥。 申请执行人德清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剑昌、嵇荣祥、徐坤华、湖州浙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521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267550.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清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剑昌、嵇荣祥、徐坤华、湖州浙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2267550.5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4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闻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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