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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刚、刘丽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11民初2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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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11民初2574号
  • 案件名称

    刘洪刚、刘丽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洪刚;刘丽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11民初2574号原告:刘洪刚,男,193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刘丽,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原告刘洪刚诉被告刘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洪刚以与被告刘丽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洪刚与被告刘丽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刚撤回对被告刘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由原告刘洪刚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洪刚负担87.5元,应予退还87.5元。审判员  赵恒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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