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刚、刘丽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11民初25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11民初2574号案件名称
刘洪刚、刘丽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洪刚;刘丽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11民初2574号原告:刘洪刚,男,193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刘丽,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原告刘洪刚诉被告刘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洪刚以与被告刘丽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洪刚与被告刘丽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刚撤回对被告刘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由原告刘洪刚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洪刚负担87.5元,应予退还87.5元。审判员 赵恒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爽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