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立军、范秀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229执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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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229执1181号案件名称
邓立军、范秀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翁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邓立军;范秀委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0229执1181号邓立军、范秀委:关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229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范秀委应赔偿49845.53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0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其应负担的上述款项共计51558.57元汇入法院账户(含执行费663元)。现款项50895.5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663元已上缴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迟延利息的执行。至此,(2021)粤0229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范秀委应当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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