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秋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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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261号案件名称
无锡秋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无锡秋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261号申请人:无锡秋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阳光城市花园B区8号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058601079B。法定代表人:鲍军耀,无锡秋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宪,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玮璐,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161715。法定代表人:苏长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秋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秋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50万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秋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无锡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秋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应丽燕书 记 员 华 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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