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焱、刘校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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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327号案件名称
刘焱、刘校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焱;刘校含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327号原告:刘焱,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银州区。被告:刘校含,男,1980年10月28日,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焱与被告刘校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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