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艳玲、宋美峰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恢1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恢133号案件名称
吕艳玲、宋美峰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吕艳玲;宋美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吕艳玲,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宋美峰,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吕艳玲与被执行人宋美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朝双民五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美峰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吕艳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美峰给付欠款2021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等进行查询,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宋美峰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1,冻结时限一年;于同日冻结被执行人宋美峰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时限一年。本院于2021年9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宋美峰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吕艳玲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丁彦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璐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慧青、冯雁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民终3195号 下一篇 刘焱、刘校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3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