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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元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安徽亨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602财保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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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02财保132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元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安徽亨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北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元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安徽亨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2财保132号申请人:安徽元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小康村3-433。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博,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茜,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安徽亨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明宝,总经理。申请人安徽元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又因故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元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元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夏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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