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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甲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森旗威电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53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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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536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东莞市甲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森旗威电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东莞市甲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森旗威电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5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甲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六甲村田甲路5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刘武军。被执行人:深圳市森旗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振兴路17号腾鸿工业园第一栋三楼B区。法定代表人:覃至富。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2020)粤1973民初6932号民事判决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3月17日。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14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受理费3490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执行情况如下:本案依据(2021)粤1973执536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4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森旗威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40×××32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上述账户为轮候冻结。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及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裁定结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973执53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文审判员  冼钊龙审判员  杜星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秋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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