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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鑫峰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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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948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鑫峰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鑫峰矿业有限公司;建平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步洪利;曹天助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948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向阳街3号。被执行人:建平县鑫峰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建平县深井镇小马厂村。法定代表人步洪利,董事长。被执行人:建平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建平县青峰山乡兴隆地村王台子组。法定代表人曹天助,董事长。被执行人:步洪利,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曹天助,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鑫峰矿业有限公司、建平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步洪利、曹天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向被执行人建平鑫峰矿业有限公司、建平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步洪利、曹天助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已将被执行人建平鑫峰矿业有限公司、建平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步洪利、曹天助银行账户冻结,因财产过少暂不扣划,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六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9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王健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佳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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