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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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415号案件名称
大连中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大连中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博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415号原告:大连中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2号25层11号。法定代表人:崔长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王杰,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博文,男,199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原告大连中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殿文书 记 员 江云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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