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木兰、中山市筑梦智美照明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9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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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执9542号案件名称
欧木兰、中山市筑梦智美照明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欧木兰;中山市筑梦智美照明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2072执9542号申请执行人:欧木兰,女性,199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中山市。被执行人:中山市筑梦智美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KEE13K,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三沙益辉一路67号五楼之三。法定代表人:叶小军。关于申请执行人欧木兰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筑梦智美照明有限公司的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2072民特4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欧木兰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因账户内余额较少,故暂无法予以扣划。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按期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先紫执行员 周贤枫执行员 徐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炜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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