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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峰、罗银英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保3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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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保3012号
  • 案件名称

    曾国峰、罗银英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曾国峰;罗银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保3012号申请人:曾国峰,男,汉族,1968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贵新,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潼,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负责人:赖定伟。被申请人:罗银英,女,汉族,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申请人曾国峰诉被申请人罗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国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银英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由担保人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银英的财产在价值61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630元,由申请人曾国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燕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光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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