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兵、邢殿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恢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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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恢115号案件名称
布兵、邢殿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布兵;邢殿民;王莲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布兵,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建平支行职员,住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邢殿民,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王莲华,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布兵与被申请执行人邢殿民、王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邢殿民、王莲华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恢1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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