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朋、孟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83执47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683执47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云朋、孟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云朋;孟政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83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云朋,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生,住安国市。被执行人:孟政,男,汉族,1990年8月16日生,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李云朋与被执行人孟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83民初2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一、2021年4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并未实际履行。二、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保险、工商等信息。有汽车一辆,我院已依法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三、通过对公积金管理中心、房产等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9500元,已执行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83民初2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郭 姣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布兵、邢殿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恢115号 下一篇 黄丽荣、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65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