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云朋、孟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83执47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83执4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云朋、孟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云朋;孟政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83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云朋,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生,住安国市。被执行人:孟政,男,汉族,1990年8月16日生,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李云朋与被执行人孟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83民初2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一、2021年4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并未实际履行。二、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保险、工商等信息。有汽车一辆,我院已依法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三、通过对公积金管理中心、房产等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9500元,已执行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83民初2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郭 姣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