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国、广西联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3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368号案件名称
李青国、广西联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青国;广西联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蒋永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368号原告:李青国,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喜扬,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广西联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R1栋5单元120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佳炫,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映花,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蒋永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国与被告广西联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蒋永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联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蒋永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国撤回对被告广西联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蒋永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4.98元,减半收取852.49元,由原告李青国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智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蒋 莎书 记 员 马 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志成与吉林省北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保384号 下一篇 贾玉香、刘海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71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