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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国、广西联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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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368号
  • 案件名称

    李青国、广西联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青国;广西联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蒋永强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368号原告:李青国,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喜扬,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广西联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R1栋5单元120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佳炫,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映花,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蒋永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国与被告广西联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蒋永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联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蒋永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国撤回对被告广西联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蒋永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4.98元,减半收取852.49元,由原告李青国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智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蒋 莎书 记 员 马 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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