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玉香、刘海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71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716号之一案件名称
贾玉香、刘海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贾玉香;刘海明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玉香,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义县,身份证明号码211322197812210764。被执行人:刘海明,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民初18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海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海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可自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青国、广西联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368号 下一篇 竺槐亮、郭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