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鹏飞、范鹏飞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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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673号案件名称
范鹏飞、范鹏飞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范鹏飞;范鹏飞;王根强;王国强;王国强;张红安;王根强;张红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合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4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根强,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系申请执行人王根强之弟。申请执行人:张红安,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范鹏飞,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王根强、张红安依据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鹏飞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国强劳务费14080元、王根强劳务费6140元、张红安劳务费2510元、诉讼费18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范鹏飞欠债较多,常年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范鹏飞的银行、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方面的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范鹏飞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7415元,本院依法扣划后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红安2510元(已付清),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国强4905元,其他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完全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范鹏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王根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林祥审 判 员 雷 宏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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