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范鹏飞、范鹏飞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6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673号
  • 案件名称

    范鹏飞、范鹏飞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范鹏飞;范鹏飞;王根强;王国强;王国强;张红安;王根强;张红安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合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4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根强,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系申请执行人王根强之弟。申请执行人:张红安,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范鹏飞,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王根强、张红安依据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鹏飞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国强劳务费14080元、王根强劳务费6140元、张红安劳务费2510元、诉讼费18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范鹏飞欠债较多,常年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范鹏飞的银行、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方面的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范鹏飞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7415元,本院依法扣划后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红安2510元(已付清),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国强4905元,其他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完全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范鹏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王根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林祥审  判  员     雷  宏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