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步松、敬希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恢5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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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恢548号之一案件名称
邓步松、敬希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邓步松;敬希海;申维清;李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步松,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敬希海,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申维清,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3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8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现2021年9月6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0781执恢5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雪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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