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仲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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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560号案件名称
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仲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仲寅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22层22B1。 法定代表人张然,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仲寅,男,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申请人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仲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衡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裁网字【2019】350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56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峰 审判员陈曜 审判员盛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王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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