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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峰、刘海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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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812号
  • 案件名称

    刘海峰、刘海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海峰;刘海银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812号申请人:刘海银,男,汉族,1984年7月23日出生,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刘海峰,男,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刘海银与被申请人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海银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海峰名下存款及其他财产2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海银以其购买的保全担保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刘海峰名下存款及其他财产28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刘海银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秀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保富  XXXXXXXXXXXXX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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