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峰、刘海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8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812号案件名称
刘海峰、刘海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志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海峰;刘海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812号申请人:刘海银,男,汉族,1984年7月23日出生,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刘海峰,男,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刘海银与被申请人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海银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海峰名下存款及其他财产2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海银以其购买的保全担保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刘海峰名下存款及其他财产28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刘海银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秀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保富 XXXXXXXXXXXXX7000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祁存良、桂玉虎等吴德华、黎秀琼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异60号 下一篇 韩翠珍、侯晓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冀0203民特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