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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翠珍、侯晓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冀0203民特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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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特73号
  • 案件名称

    韩翠珍、侯晓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韩翠珍;侯晓英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203民特73号申请人:韩翠珍,女,1947年6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丰润区,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侯晓英,女,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代理人:张福坤(系被申请人侯晓英之夫),男,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侯晓英申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韩翠珍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3日在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分娩期间,发生大量失血病情,造成休克昏迷,因病情严重先后转院至唐山市工人医院和北京军区总医院救治,保住性命;于2015年1月22日于北京军区总医院出院,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植物生存状态,病人因缺血缺氧性脑病致其语言、思维、行动能力完全丧失,其表现为智力严重受损、无自主意识、无语言能力、全身瘫痪只能卧床,日常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出院至今尚需药物和他人护理方可维持生存。由于被申请人本人无法表达自身意愿和控制自身行为,对外界事物毫无认知能力,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侯晓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福坤称,同意申请人所请求的事项,对申请人所述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韩翠珍与侯晓英系母女关系;张福坤与侯晓英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23日,侯晓英入住唐山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1天,于2014年9月24日出院,诊断为:1.羊水栓塞2.呼吸心跳骤停3.心肺复苏术后4.产后出血5.DIC6.失血性休克7.双侧子宫动脉介入造影栓塞术8.子宫全切术9.宫内孕40+1周孕4产2已娩10.足月新生儿11.巨大儿12.低钙血症13.低钾血症14.低蛋白血症。2014年12月15日侯晓英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39天,于2015年1月23日出院,诊断为:1.持续植物生存状态2.脑梗死3.缺血缺氧性脑病4.羊水栓塞后遗症5.肺部感染6.尿路感染7.气管切开术后8.子宫切除术后9.腹腔积液。申请人韩翠珍申请对被鉴定人侯晓英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侯晓英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5月26日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唐精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0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精神疾病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侯晓英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侯晓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侯晓英的行为能力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韩翠珍的申请,理据充足,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侯晓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天洁书 记 员 杨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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