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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存良、桂玉虎等吴德华、黎秀琼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异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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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异60号
  • 案件名称

    祁存良、桂玉虎等吴德华、黎秀琼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祁存良;桂玉虎;吴德华;黎秀琼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异60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祁存良,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执行人:桂玉虎,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吴**华,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黎秀琼,女,1958年2月8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桂玉虎与被执行人吴**华、黎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祁存良于2021年9月6日对执行(2020)新2323执1446号执行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黎秀琼名下位于XXXXX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祁存良称,桂玉虎起诉吴**华、黎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华是借款人,黎秀琼只是担保人,吴**华已经多次找桂玉虎协商还款事宜,也已经偿还了100000元左右,现要强制拍卖黎秀琼与祁存良共有的房屋,祁存良作为该房屋共有人不同意拍卖此房屋,即使拍卖也有50%属于祁存良,其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因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及评估拍卖程序。本院查明,2016年7月14日,桂玉虎、吴**华、黎秀琼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协议》,约定吴**华向桂玉虎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6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4日,借款利息每年陆万,黎秀琼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吴**华、黎秀琼未偿还,桂玉虎将吴**华、黎秀琼起诉至本院,本院审理后作出(2020)新232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桂玉虎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被告黎秀琼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黎秀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华追偿;驳回原告桂玉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黎秀琼、吴**华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桂玉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即(2020)新2323执144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20)新2323执1446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黎秀琼名下位于XXX的房产,期限三年,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3年11月4日”。因桂玉虎申请法院依法评估拍卖黎秀琼名下的房屋,异议人祁存龙得知后提出执行异议,以其享有涉案房屋50%权利为由请求中止执行及停止评估拍卖行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黎秀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黎秀琼名下的财产予以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异议人祁存良申请中止执行及停止评估拍卖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祁玉良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鞠凤娟审判员    庞海花审判员    李铭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丽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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