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金凤、王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恢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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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恢139号案件名称
佟金凤、王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佟金凤;王宁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佟金凤,女,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宁,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159375.92元并承担利息、承担诉讼费574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判决,被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已给付3245.12元,其余款项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它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穷尽执行措施,故未执行全额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随时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285元,未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宗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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