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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与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87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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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87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伟与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伟;徐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8734号之一原告:刘伟,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被告:徐强,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其华,男,194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刘伟与被告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 判 员 王爱铭法官助理 牛 蕊书 记 员 徐寅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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