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多xxx、昂x等卓xx、刘xx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822执2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822执297号
  • 案件名称

    多xxx、昂x等卓xx、刘xx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都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多xxx;昂x;卓xx;刘xx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82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多xxx,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现住都兰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昂x,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现住都兰县,公民身份号码:×××,系多xxx父亲。 申请执行人:卓xx,,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现住都兰县,公民身份号码:×××,系多xxx母亲。 被执行人:刘xx,,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 多xxx、昂x、卓xx与刘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都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282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刘xx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进行核实。将刘xx在全国银行及人行的开户信息、车辆、不动产、税务、工商、保险、证券等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刘xx账户已冻结,名下分别有存款5000元、390元,共计5390元,已划拨并转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刘xx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6月25日到富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xx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富顺县xxxx村民委员会查询,被执行人刘xx长期在外,具体地址不详。被执行人刘xx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刘xx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多xxx、昂x、卓xx亦未能向法院提供刘xx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多xxx、昂x、卓xx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2执2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索南才让审判员匡浩审判员赵波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杨春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