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良秀与周晓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保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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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保336号案件名称
许良秀与周晓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许良秀;周晓琴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保336号 申请人:许良秀,女,汉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晓琴,女,汉族,1992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许良秀与被申请人周晓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许良秀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晓琴名下价值28585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许良秀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年9月9日作出(2021)渝0236财保93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良秀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晓琴名下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权证号:渝2021奉节县不动产权第XXXXX)的成套住宅,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饶 菁书 记 员 孙 洋-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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