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汉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5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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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5509号案件名称
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汉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汉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5509号 原告:吴汉兵,男,生于1966年4月10日,汉族,住南郑区,身份号码:61232XXXX604100610。 被告: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700709988925Y,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法定代表人:赵连田。原告吴汉兵与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吴汉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吴汉兵负担。 审 判 员 陈 琴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刘 璐书 记 员 郭燕妮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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