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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书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0民初178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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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10民初178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书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书迪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7817号之一申请人: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殷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辛,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书迪,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书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沪0110民初178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84,835.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上述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书迪的银行存款984,835.20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冬娟书记员  金宇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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