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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81民初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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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民初105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洪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莉;黄英才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81民初1050号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82769900U。法定代表人: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生祥,男,系该公司群峰支行行长。被告:刘莉,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黄英才,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莉、黄英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尹春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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