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红朝、崔万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02执12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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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02执1224号之一案件名称
娄红朝、崔万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娄红朝;崔万营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02执1224号之一移送单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娄红朝,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崔万营,男,196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在移送执行娄红朝、崔万营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2刑初3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被执行人娄红朝、崔万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向被执行人娄红朝、崔万营送达了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娄红朝、崔万营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有价证券、保险、不动产登记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4、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娄红朝、崔万营住房公积金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向三门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娄红朝、崔万营不动产登记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6、通过向村委会委托调查及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娄红朝、崔万营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娄红朝、崔万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江波审 判 员 李奇峰人民陪审员 程 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布琳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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