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萍、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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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27号案件名称
刘建萍、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刘建萍;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27号申请人:刘建萍。被申请人: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刘建萍与被申请人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建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刘建萍向本院作出财产保全担保函,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权证号码20××59)的房屋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建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建萍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权证号码20××59)的房屋,查封期间准许刘建萍继续使用,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二、冻结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建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振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周明璇书 记 员 李 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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