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龙井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与张生、文虎男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恢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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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恢142号案件名称
龙井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龙井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与张生、文虎男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生;文虎男;龙井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龙井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5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龙井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张生、文虎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5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生、文虎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井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生、文虎男偿还代偿款50419.45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191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生、文虎男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吉2405执31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龙井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生、文虎男偿还代偿款24947.91元,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划拨执行被执行人文虎男名下延边农村商业银行龙井支行账户内存款35542.91元,于2021年8月30日,扣除执行费278元后,向申请执行人龙井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放剩余执行款24947.91元,剩余执行款10317元转入(2021)吉2405执172号执行案件中。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19)吉2405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姜黎黎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78元,已由被执行人张生、文虎男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2019)吉2405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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