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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清元、清涧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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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1621号
  • 案件名称

    白清元、清涧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白清元;清涧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0民初1621号 原告:清涧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清涧县老坟湾土地局家属楼下十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9161083MA70E0DE34。法定代表人:李艳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清元,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清涧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清元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清涧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白清元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涧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白清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清涧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祖 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婷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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