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清元、清涧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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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1621号案件名称
白清元、清涧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白清元;清涧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0民初1621号 原告:清涧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清涧县老坟湾土地局家属楼下十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9161083MA70E0DE34。法定代表人:李艳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清元,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清涧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清元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清涧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白清元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涧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白清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清涧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祖 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婷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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