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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银海、张桌玮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10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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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24执10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欧阳银海、张桌玮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欧阳银海;张桌玮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10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欧阳银海,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桌玮,男,199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欧阳银海与被执行人张桌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4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桌玮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阳银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桌玮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桌玮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桌玮无存款、车辆、房产登记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对已执行到位的执行款进行分配,本案参与分配得款3565元(其中诉讼费213元)。截止2021年9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352元,诉讼费执行到位213元,执行费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桌玮拒不履行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桌玮采取了限制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张桌玮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他案对被执行人张桌玮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实际拘留7日后提前解除拘留)。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欧阳银海,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桌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424执10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陆广宇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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