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周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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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79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周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周鹏;常德邵商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7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江社区临沅路246号。负责人:李三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必侠,男,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鹏,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常德邵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王家铺社区金霞大道与公园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舒军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与被告周鹏、常德邵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周鹏、常德邵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撤回对被告周鹏、常德邵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27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唐鸿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罗 红书 记 员 鄢 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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