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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耿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3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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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3644号
  •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耿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耿明;田竹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3644号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28-28号A单元606室。负责人毛利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宇,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明,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田竹,女,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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