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耿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3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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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3644号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耿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耿明;田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3644号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28-28号A单元606室。负责人毛利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宇,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明,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田竹,女,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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