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志强、贺烨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7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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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7334号案件名称
文志强、贺烨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文志强;贺烨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7334号原告:文志强,男,199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贺烨明,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文志强诉被告贺烨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庭审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志强负担。审判员 龚洪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似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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