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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志强、贺烨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7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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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7334号
  • 案件名称

    文志强、贺烨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文志强;贺烨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7334号原告:文志强,男,199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贺烨明,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文志强诉被告贺烨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庭审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志强负担。审判员  龚洪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似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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