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嘉伟、程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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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6954号案件名称
聂嘉伟、程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聂嘉伟;程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954号原告:聂嘉伟,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胜,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聂嘉伟与被告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聂嘉伟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聂嘉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嘉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嘉伟负担。 审判员 刘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锦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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