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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嘉伟、程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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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6954号
  • 案件名称

    聂嘉伟、程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聂嘉伟;程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954号原告:聂嘉伟,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胜,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聂嘉伟与被告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聂嘉伟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聂嘉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嘉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嘉伟负担。        审判员    刘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锦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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