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传酒厂、李远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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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127号案件名称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传酒厂、李远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传酒厂;李远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传酒厂,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投资人:余昌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勇、程华国,系贵州山一(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远会,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29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传酒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远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远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传酒厂欠款120000元,诉讼费13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远会下落不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现被执行人李远会尚欠案款120000元,诉讼费13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720元,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远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明远审判员 刘 鸿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卢 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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