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靖、柴大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516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516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靖、柴大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靖;柴大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5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靖,男性,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柴大平,男性,汉族1973年5月0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关于李靖与柴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1602民特6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5977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柴大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柴大平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明,被执行人柴大平名下有皖S×××××号车一辆,该车已抵押,本院已锁定该车,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柴大平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柴大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柴大平进行失信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到位235977元,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柴大平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靖,李靖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剑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范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恢262号 下一篇 霍向东、任毓忠等刘升学、何其龙、傲丽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98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