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恢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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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恢262号案件名称
范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范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1951年5月15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48年2月28日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出具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81执恢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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