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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秀、大连聚馥楼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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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050号
  • 案件名称

    孙玉秀、大连聚馥楼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孙玉秀;大连聚馥楼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050号申请执行人孙玉秀,女,199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聚馥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7号金家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秀玉,系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孙玉秀与被执行人大连聚馥楼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网络、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甘劳人仲案字(2021)第00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金柱执行员  朱非白执行员  王冉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静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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