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麦仓、刘苏芳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C](2021)陕0526民督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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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督11号案件名称
姜麦仓、刘苏芳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C]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姜麦仓;刘苏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支 付 令(2021)陕0526民督1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XX路与延安路十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6677902102Y。负责人:刘渭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芬,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姜麦仓,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XX镇XX村XX组。被申请人:刘苏芳,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XX镇XX村XX组。系被申请人姜麦仓之妻。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姜麦仓、刘苏芳偿还借款50万元及至结清日所产生的利息(从2021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9.295%计算)。经查,被申请人姜麦仓、刘苏芳夫妇因采购水果资金周转,于2019年7月29日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编号为6199925Q219078245998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金额为50万元,期限最长为36个月。2020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姜麦仓在申请人处开通小额E捷贷业务,并支用了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正常贷款年利率为7.15%,逾期年利率为9.295%。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清偿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等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由被申请人姜麦仓、刘苏芳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至结清日所产生的利息(从2021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9.295%计算)。支付令申请费2934元,由被申请人姜麦仓、刘苏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米 展 龙 二0二一 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唐 萍 萍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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