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某、戚晓龙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1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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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1786号案件名称
戚某、戚晓龙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戚某;戚晓龙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1786号申请人:戚某。法定代理人:滕某。被执行人:戚晓龙,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211民初1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岩松审 判 员 付 拓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孔 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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